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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
 (一)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比率,一方面,可以促使买受人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在买受人违约时,违约金可以补偿出卖人的损失,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害。
 (二)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约定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如买受人连续两次不支付价款或买受人拖欠价款达到合同总价款的20%)卖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 全部价款。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所有权保留的约定
  双方可以约定在买受人全部支付价款之前,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样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可以通过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而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损失赔偿金额的约定
  解除合同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保障出卖人的利益,合同中应约定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应支付的使用费数额或使用费计算方法。标的物有损坏时,买受人应负责赔偿。
  应注意,违约金和使用费等条款的约定应公平合理,不能为了保证出卖人的利益而侵犯买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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