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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交付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
 (一)交货方式
  民法理论将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合同法》第135条规定了标的物交付的两种方式,即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买受人的行为,这是买卖合同中最常用的交付方式。现实交付中,还应当交付必 要的单证和资料,如发票、合格证、说明书等。《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委托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五种。
  委托交付,是指出卖人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动产交给承运人或邮局的交付方式,如《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以交给买受人。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代表标的物权利的有效凭证交付给买受人,以完成交付的方式,权利凭证有仓单、提单、存款单、票据等。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是指买受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不必再行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已经完成交付。《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合同生效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 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并通知第三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 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出卖人转让标的物时,仍然准备继续占有该标的物,可以与买受人另行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在《合同法》第 141条第2款规定的地点完成交付: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 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某确定时间交付,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买受人交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交付期限,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卖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随时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按此条款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随时交付,但应给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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