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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单某非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2014-04-24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案由:
       2007年12月,单某与东疃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以竞标方式承包该村东北侧集体土地2001平方米,合同租期50年,租金351100元,该地块原为村机务队用地。当事人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08年12月将原建筑拆除后翻建为砖混结构的彩钢厂房,建筑面积为477.28平方米,违法占地面积为1606.74平方米。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
 
法院判决:
      单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东疃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于2012年9月13日对其下发《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2】第07号,决定:一是没收单某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设施477.28平方米,二是处罚款: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壹拾陆元人民币进行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零柒圆捌角肆分整(2570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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