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不能承受之重
发布日期:2014-03-29 作者:何晓微律师
笔迹鉴定不能承受之重 时间:2007年02月28日 00时31分 作者: 刘品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
笔迹鉴定是一门古老而精深的学问,能够洞察细微而将笔下乾坤大白于天下。近现代以来,由于得到巴甫洛夫关于高级神经活动学说的指导,加上显微镜等科学仪器的广泛使用,笔迹鉴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人类司法证明领域的重要武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一些大案要案都常常有文检专家一显身手。 十年前香港始发的龚如心媳翁“世纪争产案”便是一例。该案涉及遗产之多、用时之长、耗费之高,为全世界司法界所罕见。其实,审判中的法律争点很简单,就是龚所持的1990年遗嘱是否真实。为此,诉讼一方委任香港、加拿大和美国的三位“国际级”文检专家出庭,另一方则聘请国内首屈一指的三大权威出面。由于两方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左,专家们都在充分准备后走上法庭,接受旷日持久的尖锐质询。 东西方鉴定人的这场顶尖“出场秀”吸引了无数人的目光,鉴定结论的采信情况则颇具戏剧性。一审、二审法官否定了内地专家的意见,个别法官甚至妄说他们是龚请来的“三位枪手”。而到三审终审,终审裁判实现了大逆转,法官判决原文为“不能判断签名的真伪,不能证明遗嘱的内容是假的”。这虽不是直接肯定内地专家的鉴定意见,但该意见所起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有媒体评论说,内地专家是在为国内文检界的名誉而战。确实,在这一特别而普通的案件中,他们展示了崇高的品格和精湛的技术! 我国物证技术学创始人徐立根教授位列其间,他以近80岁的高龄长年辗转于粤港两地,劳苦功高。这一点,作为学生的我比一般人更清楚。论辈分,徐老是我的师爷;论工作,徐老是我的业师,我有幸经常得到他手把手的指导,也成功地作了些笔迹鉴定。一来二去我“熟通”了笔迹鉴定的基本知识,体会到了其中的苦与乐。在龚案尘埃落定时,我曾特别想聆听徐老一辈子作鉴定的感悟。这一愿望,直到年前中央电视台《大家》栏目找徐老拍片,才得以实现。 一日晚上,我和夫人去拜访徐老,我们的话题从近年来的笔迹鉴定“热”和龚案之类的名案谈起。他讲述了鉴定生涯中遇到的许多故事,重申了鉴定的诀窍在于“精益求精,止于至善”。之后,我们谈到了中国的笔迹鉴定将何去何从。看得出来,他对此有着长期的思考,且对我国笔迹鉴定的新近变化有着深深的忧虑。 忧虑之一是笔迹鉴定的泛化。当前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有意无意地放弃了裁判的职责,动不动就找专家鉴定。譬如,有一起100万元的借款案,法官完全不考虑当事人的身份、借钱的缘由与过程,也不考虑100万元现金这么大一捆钱是怎么提取出来的、当事人之间又是怎么交接的,而一味地交由鉴定借条的真伪。法官以为只要有鉴定结论就万事大吉,到头来却陷入“多头鉴定”、“反复鉴定”的尴尬局面。在一些非诉讼活动中也出现了动辄鉴定的苗头。如各级教育考试部门组织考试抓作弊,处理前要对试卷进行笔迹鉴定;公证部门办理文书类的公证手续,也愿意求助笔迹鉴定;工商部门查违法交易,公安机关立诈骗刑案,银行部门发放信贷,都不忘先搞笔迹鉴定……不是身处实践第一线的人,很难想象某教育考试中心一次就能送出500多份要鉴定的试卷。超常的业务膨胀让有限的鉴定资源日益不堪重荷。 忧虑之二是笔迹鉴定的竞技化。笔迹鉴定在本质上是经验型的比对科学,离不开真实可靠的样本,更离不开鉴定人对书写规律的精准把握,然而在我国却遭受司法竞技主义改革之害。例如,当前流行“菜单式”的鉴定委托,即由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并合意确定检验样本,这往往意味着给什么就做什么、做出什么就算什么,而实践中提交假样本、篡改样本的情况已经不再是新闻。又如,有的地方倡导设置委托鉴定的所谓“防火墙”,由专职机构而非审案法官负责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这就出现了审案法官不参与鉴定、委托鉴定的法官不审案,以至于无人对鉴定的客观性负责的情况,且人为地割裂了审案法官同鉴定专家间的必要沟通。特别是在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单列后,国内一下子涌现出很多的“商业化”鉴定机构,笔迹鉴定中各种不正常现象也更容易滋生。 同任何其他鉴定一样,笔迹鉴定决不是万能的。它是借助科学为司法活动查明案件事实服务的,泛化和竞技化在某种程度上就等同于异化。若不及时加以关注和制止,笔迹鉴定就有可能沦为一些人谋求诉讼中非法利益的“暗渠”。未来的笔迹鉴定体制改革将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务之急,我们要积极呼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推动民众在要式文书上加盖指印,以弥补光签名的不足。”徐老告诫道。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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