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纳社保费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发布日期:2014-03-25 作者:鹿林律师
李某于2008年2月到一家装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公司因效益不佳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此时李某才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他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补缴2008年2月至2012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未履行劳动合同中 “关于依法缴纳社保费”条款的违约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社保费申报缴纳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李某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者社保费征收机构申请处理。遂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驳回李某的其他请求。
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终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请求。
【相关部门观点】
2013年11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缴费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有权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也将双方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排除在劳动争议处理之外,告知此种争议只能通过行政部门解决。
由此可见,处理此类问题,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一致:《社会保险法》第83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是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又不能补缴,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而向单位主张社保赔偿的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保费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只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查处,然后再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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