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房东不可让租户腾房
发布日期:2014-03-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11年3月30日,我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某商务办公楼1508号的房屋。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
2011年底,我将上述房屋租给王先生,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租期及转租问题,口头约定了租金为每月2500元,有三个半月的免租期。王先生从我处租得上述房屋后,于2012年2月13日与李先生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4年2月21日,租金总计 57600元。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向王先生支付了两年的租金57600元。王先生收取李先生的租金后,向我交付了5个月的房租12500元,其余的租金未向我交付。
问:我想要回我的住房,能否让现在居住的李先生腾空住房并赔偿损失?
市民 蒋先生
律师答:租赁合同撤销前承租人可继续居住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马颖秋
法律明确规定,无权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蒋先生将诉争房屋租赁给王先生,李先生依据与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并交付了两年的租金,因此李先生对该房屋的占有系有合同依据,并不构成无权占有。
所以,在李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前,蒋先生要求李先生腾退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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