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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抵销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合同法 抵销
  《合同法》第99条和第100条规定了债务的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在对等的数额内以其债权冲抵债务的履行。抵销有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两种情形。
 (一)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抵销的前提,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不同的法律关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发生的对待债权、债务。如甲欠乙原料款,乙欠甲设备款和咨询费。
  (2)双方债权、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可也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如《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相同,如都是支付金钱。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
  具备上述条件,任何一方均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有三种情况例外:一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如法律禁止扣押的抚恤金、抚养费等生活必需费用。二是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如不作为债务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例如劳务、讲课、受托处理事务、开发技 术。三是合同约定不得抵销的。
  法定抵销条件具备时,一方当事人主张抵销债务,应当将抵销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产生抵销的效力。抵销通知不得附期限或附条件。
 (二)协议抵销
  协议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协议抵销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法定抵销所要求的那么严格的条件,与法定抵销相比,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抵销的依据不同。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均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协议抵销,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决定抵销。
  (2)对抵销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协议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
  (3)对抵销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协议抵销,即使双方的债务没有到期,只要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协议抵销,双放达成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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