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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撤销权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合同法 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权通过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撤销权的要件有主、客观两方面:
  1)客观要件
  ①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种处分是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合同法》第74条规定有三种处分形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及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法人财产的完整与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股东投资的安全与价值,而且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保障与安全,《合同法》设置撤销权 制度的出发点正在于此。因此,对于企业借分立等形式转移财产、留"空壳公司"应付债权人,或用假交易将财产转移给关联企业等典型的逃避债务的现象,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19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 权或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以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价70%转让财产等情形可认定为损害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以高于当地指导价 或市场交易价30%购买他人财产,可认定为以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权人可以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身份关系上的行为,因与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关,不得撤销。

  ③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害及债权”是指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降低了其偿债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不能得到清偿或不能完全得到清偿的危险。

  2)主观要件
  ①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偿行为,只要求其具备前述客观条件即可,而不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恶意。
  ②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须以债务人、第三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恶意作为撤销权的必要条件。
  债务人恶意的认定。只要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其客观上无资力或可能无资力,就认定为其有恶意。
  第三人恶意的认定。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
 (二)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权。
2)行使方式。债权人须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
3)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行使期限。《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一年和五年的期限为
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如债权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效力:
  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25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应该和其他债权人共同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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