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交换、质证、认定
发布日期:2014-03-16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1、 证据交换的适用 有的案件没证据交换阶段
(1) 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 法院依职权组织
(2) 其余的案件 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
当事人申请的时间 举证期限内
2、 证据交换的时间
(1) 法院依职权组织 答辩期届满后 开庭审理前
(2) 依当事人申请的 在开庭审理前
3、 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方式
(1) 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
(2) 可由法院指定
4、 证据交换时间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1) 交换证据开始之日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
(2) 举证期限延期的 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5、 再次证据交换的适用
(1) 证据交换的情形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 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2) 证据交换的次数
① 一般 不超过两次
② 重大 疑难 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 可超过两次
质证
1、 质证的作用 未经质证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质证的对象
(1)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
(2)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
(3)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质证的对象 但应在庭审时出示 听取当事人意见 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3、 公开质证的问题
(1) 原则上都应公开质证
(2) 公开质证的例外
①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保密的证据
②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 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认定
1、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 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4) 无法与原件 原物核对的复印件 复制品
(5)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 证明力大小排序
(1)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依照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其他书证
(2) 物证的证明力﹥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传来证据
(4)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间接证据
(5)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其证明力一般>其他证人证言
3、持有证据不提供 即推定以其不利的主张成立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4、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 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原件
(2)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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