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之证明标准
发布日期:2014-03-15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
1、高度盖然性指证明虽没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 但已达到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
2、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求证明须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证明程序
1、举证时限 指法院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证据交换 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 开庭审理以前 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
3、质证指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主持下 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性及证明力的有无 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4、认证 指法庭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做出审查判断 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
(1)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 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实
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
①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②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 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
④ 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1) 可以申请的证据范围:
①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 申请的程序
①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请
② 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③ 申请的期限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 对不予准许的通知书 可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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