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发布日期:2014-03-09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证据对象的范围
(1) 实体 程序和证据事实
(2) 外国法
(3) 经验法则
无需证明的事实
(1) 不需要证据的事实范围
① 众所周知的事实
② 自然规律及定理
③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④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⑤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⑥ 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2)不能推翻的其他事实 当事人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 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过户的事实,骗取买房人房款后潜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 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24年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决算与审计决算价款不一致的裁判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是否可以对抗法院执行
- 浙*富润(600070)索赔条件,谢律师团队:收正式处罚,股民索赔征集中
- 世*实业(002748)可以索赔吗?
- 最高院 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条
- 商业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发生侵权行为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证据原件在地震中毁灭怎么办
- 如何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问题
- 房屋拆迁纠纷的起因、影响、解决方式和措施
- 关于刑事辩护制度
- 关于房地产纠纷的问题
- 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