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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发布日期:2014-03-09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证明对象 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据对象的范围
(1)         实体 程序和证据事实
(2)         外国法
(3)         经验法则
无需证明的事实
(1)         不需要证据的事实范围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2)不能推翻的其他事实 当事人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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