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关服务中心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内涵和现实意义
发布日期:2014-03-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一、法人及其财产权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界定
法人作为法学用语,是12世纪至13世纪意大利法学者创立的。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都确立了法人制度,但因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不同以及法律传统的差异,法人制度的内容也不完全一致。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依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而成立。2.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而存在的民事主体,可以用法人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3.法人的存续具有永久性。从法人的构成要件上看,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一个法人应当具备下列要求: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根据《民法通则》,我国企业法人须有独立经营的财产;机关事业单位虽然没有独立经营的财产,但有满足其工作需要的独立经费;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是通过自筹资金形成的独立财产,有的则是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的。“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如果法人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人就面临无法预见的风险,易产生欺诈行为,故法律规定法人必须要有财产或经费,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实质上是法人作为财产所有人,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归根结底就是一种所有权。而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衍生而来。财产所有权制度演进发展到今天,已成为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从其直接层面而言,至少发挥着以下两大社会功用。第一,稳定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有权是对于物的独占支配权,从法律上充分体现了物对所有人而言的最终归属,因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趋于稳定。第二,发挥财产效用,优化资源配置。财产专有的结果,会使所有人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同时,所有权的可转让性,确认和确定财产的动态交换关系,使财产可以依法平等、自由地在主体间流转或交换,从而使财产具有最高利用价值的倾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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