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3-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我省某县国土资源局反映,该局二级事业单位南大国土资源所,在当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办有资格证,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了法人代码。该所资金自收自支,独立核算。1997年8月,该所建成一栋办公楼,结算工程款为79万元,已付现金63万元,还有16万元打了欠条,至今未还。现在,建筑方将该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但该局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这一合同的签订及担保
,不应承担经济偿还责任。另外,如果法院判决这笔债务由该局偿还,能否以该所房地产抵债而不直接偿还现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江华峰律师认为:该局二级单位南大国土资源所如果是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事业单位,该单位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独立,该局不应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责任。如果该二级单位不能偿还现金,只能以房产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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