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司法信用(信息)(上)
发布日期:2014-01-24 作者:刘智慧律师
在金融信用日益显现其重要性的同时,我们很多人尚未注意到近几年尤其是近1年内,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的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司法信用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快速全面推进。智慧律师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社会公开、网络公开,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2013年10月1日起已网络查询系统上线。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对拒不执行或怠于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经济生活将产生直接影响,有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也对小额诉讼案件如物业费纠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追尾”且无人损),以及部分“行为”为执行标的的案件,这些常见的老大难执行案件产生影响。这类事情可能会发生:在两车追尾事故中负有全责,但拒绝赔付几百元而心存侥幸的当事人,拒绝接听电话、拒绝法院传票之后以为安然无事的某一天,在申请房屋贷款的时候,忽然发现自己已进入了这个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
其次,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网络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法院的裁判文书(调解书除外)向社会公开,上网公开,自2014年1月1日实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规定,除了法规规定的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的人员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
也就是说,涉诉的企业和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案件的判决书内容一般情况下都是公开的。
第三,被执行人信息(包括已执行完毕案件和未执结案件)公开、被执行人被限制的措施信息公开。
近几年,在上海,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有多种形式,如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公开(不包括申请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被限制高消费、网络曝光。在生效裁判后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载明的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在执行立案后均存有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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