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为全面履行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范海船船员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合格证考试大纲》),我局组织修订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以下简称《12适任评估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评估规范》(以下简称《12合格证评估规范》),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旧版适任评估规范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13年6月30日,在过渡期内,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的条件,对在校学生选择《12适任考试大纲》或旧版适任考试大纲进行适任培训和申请考试;各海事机构依据申请开展相应的适任评估工作,但按照旧版适任评估规范申请初次评估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1日,补评估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
考虑按旧合格证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参加合格证培训船员的补评估需要,新旧版合格证评估规范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1日。
对在2012年9月1日后参加培训的海船管理级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各级海事机构要严格按照《12适任评估规范》的要求开展适任评估工作。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各级海事机构要全面严格按照《12适任评估规范》开展适任评估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各级海事机构要全面、严格按照《12合格证评估规范》开展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评估工作。
三、《12适任评估规范》和《12合格证评估规范》由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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