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出台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辽宁海事局为实施海事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规定》共七章三十三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权限、申请、起草、初审、征求意见、复审、发布和评估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确保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该局已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拟制定的6项规范性文件实施了试运行,取得了良好效果。
较之前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新出台的《规定》有以下五大创新点:
一是重新设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出台施行后,直属海事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仅限局机关层面。新出台的《规定》结合辽宁局实际重新设定了制定权限,局机关业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申请、起草、报批、发布、备案、评估等工作;局属单位有制定规范性文件意向的,报请局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文件制定工作,并协助实施本辖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评估;局属单位及其内设部门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是创立法规员合议制度。即辽宁局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组织局机关法规员进行合议。以合议方式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体审查,将加强各业务处室在文件制定中的全局意识,使部门间的协作与衔接更为顺畅和紧密,也将进一步提升各业务处室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意识和综合能力。
三是文件制定流程更趋合理。《规定》实施后,局机关业务部门拟起草规范性文件,应首先提交制定申请,经局法规处审查可行的,方可着手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对外征求意见前需由局法规处初审,保证意见征求工作科学、民主;文件在报批发布前应报局法规处复审,确保起草部门对征求的意见做出妥善处理。
四是设定了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规定》实施后,起草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制定评估方案,并在文件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展文件的评估工作。此外,已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评估的,起草部门也应及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确立后,文件的调整和完善将会更加及时,以充分实现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
五是建立了内部业务文件前期审查制度。海事业务文件的作用是对内部业务工作的指导和规范,不能据此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如果业务文件的内容影响到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势必会对我局带来不良的社会形象。为进一步规范业务文件,推进海事依法行政,《规定》要求局机关业务部门、局属单位出台内部业务文件前应提交相应法制部门审查,文件内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起草、审查和发布。
《规定》已于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辽宁海事局海事法规制订程序规定》(辽海法规【2003】2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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