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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

发布日期:2014-01-06    作者:要鸿志律师
 
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我们认为,对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同时,对于下列案件,暂时可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金额问题。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释明问题。我们认为,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一般可在开庭前以书面《小额诉讼须知》等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书面《小额诉讼须知》进行签收。对当事人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可以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四)关于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问题。我们认为,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则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举证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0天。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如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则一般不予准许。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如因未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无法在一个月内结案的,则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如有需要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则可在普通程序规定的15天答辩期基础上,视情况缩短至7天以内。

  (五)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问题。我们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通知当事人开庭可以不必传票传唤,但通知原告、被告开庭时间、地点应有已通知当事人的具体书面材料入卷。在通知开庭时,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庭审中,当事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到庭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庭审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理由正当的,可予准许。

  另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案件,可不必在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至于开庭时间,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还可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等进行开庭。

(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问题。我们认为,考虑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比适用简易程序普通规定审理的案件更为简单,故建议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可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如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如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批准,可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七)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问题。我们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简化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中只记载当事人姓名、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直接将裁判文书要素填充到统一制作的表格,或制作只记载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和裁判主文的令状等方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为了确保裁判文书简化落到实处,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因地制宜,制作各类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下发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参照使用,以增加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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