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羁押期限
发布日期:2014-01-06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首先是拘留期限:
即3+7(拘留后3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有7天审查期),
3+4+7(拘留后三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
30+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
而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10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也就是最长14天。
最重要的是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式:2+1+2+2+无穷,
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对于四类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即有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最后,案件确实特殊在短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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