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管理机构职责
发布日期:2013-11-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国交通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政策措施,监督交通环境监测工作;
(三)制定交通环境监测规范,管理交通环境监测站的资质;
(四)组织编制交通环境质量报告。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航道建设和管理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所辖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规划,负责所辖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三)汇总所辖区域的交通环境监测资料,并按规定上报交通运输部设置的环境保护主管机构;
第九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在单位的交通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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