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被判赔偿(4)无独有偶
发布日期:2013-11-16 作者:连会有律师
天津一法院判决有先
早在去年底,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首次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赔偿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
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的判决也很少涉及保险公司。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创造了方便条件。同时,依照该法,受害方能获得全部保险赔偿款。
但据记者多方了解,目前北京各个法院大多延续以往办法,将保险金判给被保险人。多年从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和保险理赔案件代理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向记者表示,昌平的这起判例可以称为京城首例保险公司直赔受害者的案件。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 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过户的事实,骗取买房人房款后潜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 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24年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决算与审计决算价款不一致的裁判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是否可以对抗法院执行
- 浙*富润(600070)索赔条件,谢律师团队:收正式处罚,股民索赔征集中
- 世*实业(002748)可以索赔吗?
- 最高院 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条
- 商业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发生侵权行为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证据原件在地震中毁灭怎么办
- 如何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问题
- 房屋拆迁纠纷的起因、影响、解决方式和措施
- 关于刑事辩护制度
- 关于房地产纠纷的问题
- 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