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总则
发布日期:2013-11-04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港口、航道、公路、场站以及船舶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是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国交通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航道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类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网是国家环境监测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行业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的规定,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专业环境监测。通过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为编制交通发展规划、制定交通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开展交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并为适时采取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达到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交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的范围包括:
(一)公路、港口、场站、航道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污染源管理和交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调查;
(二)公路、港口、场站、航道等辖区内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监测和陆域、水域生态环境监测;
(三)公路、港口、场站、航道污染事故监测调查;
(四)船舶污染源监测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五)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六)综合评估,编报环境质量报告和污染源状况报告。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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