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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发布日期:2013-11-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承担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 搜救专家组
国家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
2.3.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4 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
沿海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区、市)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组成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需要,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可设立搜救分支机构。
2.4.1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4.2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市(地)级或县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其职责由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
2.5 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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