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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放为那般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4年6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2005年7月21日,某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7月29日止。因其同案犯赵某上诉,该案进入二审程序。由于陈某某的刑期届满,7月29日,看守所向法院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但是法院无法找到取保人为由,拒绝办理取保候审。看守所只好继续羁押此人。至今,陈某某已经被“超期关押”了15天。一般来说,二审案件审理到案件的交付执行还有两个月以上的时间,陈某某委屈地说,不知道还要在看守所“挨”多久

[评析]

关于一审判决刑期届满而因同案犯上诉无法执行的问题,在这里就无需多讲,因为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1998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这一条规定完全是出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因为根据“罪刑相当”的基本刑法原则,你犯了多大的罪,就接受多大程度的刑罚,轻罪重罚和重罪轻罚都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被告人陈某某被判了一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对他的刑罚就是这么长,超过了一年一个月,对他就不公平了。而从他6月30日被羁押在看守所那天起,他就丧失了自由,我们知道在看守所羁押一天是可以折抵刑期一天的。到7月29日为止,陈某某已经接受完了他的刑罚,他不应该再关在看守所。

既然大家都认为不应该关,但为什么又会出现本案的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于是出现了三个解决方案。

第一个,释放,马上释放陈某某。如果再关押就是违法关押,就是超期羁押。因为上诉不会加刑,陈某某不会因为同案犯上诉被加重刑罚,所以他的刑期届满就应该马上释放。

第二个,应该办理取保候审出所。这是法院的意见。由于二审案件还要继续审理,为了保障被告人继续参加刑事诉讼,防止出现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虽然陈某某已经刑满,但还是要对他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要求被告人陈某某提供担保人或者保证金。这样做既恢复了陈某某的自由,又满足了继续二审案件继续审理的需要。

第三个,应该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不需要保证人和保证金,由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再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是法律允许的另外一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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