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刑法第63条第2款中的
裁判要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案件特殊情况”,不仅包括国家政治、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等方面的特殊需要,也包括对案件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仍然过重,必须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也属于案件的特殊情况。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刘某某、甘某某
案由:抢劫
一审案号:(2003)拉刑初字第52号
二审案号:(2003)藏法刑终字第51号
复核案号:(2003)刑复字第218号
一、基本案情
2001年7月和2002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甘某某和王某先后到吴天荣、吴建琴夫妇在拉萨市X路开办的光明家具店做雇工。三人的身份证件被扣押,被迫长期超时工作,经常受到吴建琴的辱骂。刘某某、甘某某还被拖欠近一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为此,刘某某曾于2002年5月诉至拉萨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请求解决,但经调解未果。同年6月13日下午,王某提出报复老板娘吴建琴,刘某某、甘某某均同意并表示届时抢回被拖欠的工资。次日凌晨2时许,趁吴天荣外出未归,王某将该家具店工人朱金福用毛巾勒住脖子按倒在地,刘某某、甘某某对朱殴打。随后,王某、刘某某、甘某某先后进入三人与吴建琴夫妇共同居住的卧室,对吴建琴进行殴打。刘某某手持雕花刀逼问吴建琴后,甘某某将吴衣服口袋中的人民币12500元拿走。三人还抢得凤凰628型照相机一部、手表一块、望远镜一部和密码箱一只。刘某某向吴建琴索要被扣押的身份证件未果。三人将吴建琴、朱金福捆绑后逃离现场。次日,公安人员将三被告人抓获,赃款、赃物除望远镜和密码箱外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法医鉴定,吴建琴、朱金福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二、控辩意见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刘某某、甘某某犯抢劫罪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被告人均辩称,由于吴老板经常打骂我们,还要干超过正常劳动时间的活,而且至今没有支付劳务工资,无奈之下抢劫了他们,请求从轻处罚。
三、裁判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某、甘某某因对雇主的不公正待遇不满,由王某提议三人预谋抢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捆绑、封嘴等暴力手段,进行抢劫,抢劫物品及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提议抢劫,并积极实施犯罪,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本案“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量刑情节,依法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某、甘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均系本案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经常受被害人辱骂、超时工作、拖欠劳务工资等情况属实,但该情节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特殊情况”含义不符,不应对三被告人均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3年7月16日判决如下:
共4页:上一页1[2][3][4]下一页
-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 虚构“毒品假案”骗取举报线索奖励费如何定性处罚
- 虚假诉讼可以构成诈骗罪
- 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催交仍超期不还应判罪入刑
- 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卡诈骗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判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 该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 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江贪污罪案
- 乘妇女醉酒之机轮流奸淫妇女构成轮奸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轶众等十一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 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但拒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