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七”交通肇事案一审有果
发布日期:2013-09-16 作者:连会有律师
受某美发店老板曹某指派,该店员工易某无证驾车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四辆轿车、两辆摩托车及一辆电动车损毁。日前,备受市民关注的2009年新华街“八一七”交通肇事案在解放区人民法院审决。曹某和易某均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情回溯
2009年8月17日14时许,新华北街某美发店门前,店老板曹某驾驶红色本田车要停靠时,发现门前停车位已被占据,便将车暂停别处。进店半小时后,曹某得知店门口停车位已空出,遂将车钥匙交给店员易某,让其将红色本田车挪到店门口的停车位。
易某挪车的时候,本想踩刹车,却错踩了油门,结果车猛然向前窜出,先撞上前方的一辆白色轿车,后又继续往前冲,与两辆摩托车相撞,并同时将骑电动车的连某撞得腾空摔落。之后,易某驾车又接连撞上一辆行驶的轿车,及一辆等待信号灯的轿车。该轿车失控后,又与其后的一辆出租车相撞。最终,接连的碰撞导致易某驾驶的红色本田车熄火,事故方才终止。而被撞的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有果
公诉机关指控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曹某明知易某无驾驶证,还指派易某驾车,两人均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曹某家属赔偿了多名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审理期间,死者连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易某、曹某的家属与连某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5万元人民币。
对于检方的指控,易某和曹某均认罪。易某的辩护人认为,易某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曹某的辩护人认为,曹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且系初犯,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是投案自首,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曹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曹某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易某、曹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易某、曹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的意见。但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鉴于肇事者有强制性的告知义务,认为曹某在案发后的供述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因此未采纳曹某系自首的观点。
日前,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易某和曹某均犯交通肇事罪,分别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目前未传出上诉信息。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 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过户的事实,骗取买房人房款后潜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 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24年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决算与审计决算价款不一致的裁判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是否可以对抗法院执行
- 浙*富润(600070)索赔条件,谢律师团队:收正式处罚,股民索赔征集中
- 世*实业(002748)可以索赔吗?
- 最高院 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条
- 商业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发生侵权行为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证据原件在地震中毁灭怎么办
- 如何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问题
- 房屋拆迁纠纷的起因、影响、解决方式和措施
- 关于刑事辩护制度
- 关于房地产纠纷的问题
- 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