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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张立娟律师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适用案件的范围,即哪些类别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进行调解。法院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诸方面事项:
  1?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除了一些非诉案件外,其他一切涉及民事权益的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均可由法院进行调解。
  2?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在下述几类案件的审理中,应排除法院调解的进行:(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严重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3)确认之诉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4)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5)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6)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如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案件,须公开审理的案件等;(7)采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8)法院认为不适宜用调解的其他案件。
  3?但是对于离婚案件、收养关系解除案件、夫妻同居案件等涉及公民人身权的案件,在审理前应先行调解。因为这类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因此“非黑即白”的判决方式很难更好的解决这类纠纷。法院调解则具有这方面的优势,可以在综合各种事实关系的基础上达成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4?但法院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除法律规定应先行调解的案件,若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不经调解而做出判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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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0628]
  第九条 农业承包合同中,对承包金额或交纳承包金的比例或者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 的规定处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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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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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十六条 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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