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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办理条件:

  ①计划申请报告;

  ②项目批准文件;

  ③资金证明文件。

  办事流程: 企业投资由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发改部门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办理时限: 发改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发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发改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责任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处   

  办事地点:省政府大楼三楼335、336房   

  联系电话:0791-6214100 6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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