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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事(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办理条件及申请手续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它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二)提交填写完整和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三)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四)没有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出具对申请人出国申请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入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的人员,须提交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父母一方或监护人须应在申请人中“申请人声明”相应栏目中签名确认。

    (5)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事地点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监督电话 省厅出入境管理局0791-728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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