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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六)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办事流程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事地点 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监督电话 省厅出入境管理局0791-728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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