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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担保的形式
  1.纳税保证。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2.纳税抵押。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3.纳税质押。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三)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
  (四)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五)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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