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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和影响人防(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工程安全的施工作业以及开发利用的审批

  类  别:行政许可

  一、事项名称: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和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施工作业以及开发利用的审批

  二、办理主体: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四项“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

  3、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

  5、《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为了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并按人防工程设计的图纸在保证战时使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和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设有人防工程的山体一般不得设置采石场。如确需采石、取土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同意,可在距工事外侧五十米以外不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的指定范围内进行。严禁在工程的上方和周边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禁止在地道和掘开式、防空地下室等人防工程的安全范围内取土。如确需取土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的同意。根据工程防护要求,应距工程外墙边缘两米以外按一比四放坡取土,取土区不得积水,并做好善后工作。”“禁止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影响人防工程进出道路的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和埋设地下管道等。确需修建地面工程和埋设地下管道等设施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禁止擅自在工事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必须开设时,须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并由设计、施工部门提出处理措施,确保工程的防护密闭性能。”“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拆除时,简易级人防工程,须经市人防部门批准;五级以上人防工程,须经省人防部门批准。”

  四、办理条件:

  (一)属人防工程拆除审批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的;2、因老城改造、新建项目等需要拆除的;3、因早期人防工程结构变形等原因,危及生命财产和地面建筑安全需要拆除的。

  (二)属人防工程报废审批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质量低劣, 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2、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3、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三)属人防工程改造审批需符合不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不影响人防工程防空效能的条件。

  (四)属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不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2、不在工事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穿管;3、其他原因。

  (五)属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审批需符合非重要的指挥、通信等人防工程,且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

  五、数量:无

  六、申报材料:

  (一)属人防工程拆除审批需提供《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可从市人防办网站上下载)3份。

  (二)属人防工程改造审批需提供1、改造人防工程申请1份;2、改造人防工程的设计文件1份。

  (三)属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需提供1、施工作业请示1份;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份。

  (四)属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审批需提供1、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申请1份;2、人防工程平面图;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份。

  七、办理程序:

  八、收费:无

  九、承诺时限:17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一、受理电话:025-83278252

  十二、行政许可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市人防办监察室

  2、投诉联系电话:025-83612880

  传 真:025-83364148

  3、投诉通信地址:北京东路37-5号

  邮政编码: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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