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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合同无效不应以合同标的来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发布日期:2013-06-14    作者:周甲德律师
    最近笔者代理了一起案件,在审查完双方合同后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了当事人的权益,最终确定了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策略,在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时,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的标的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此很难认同。认为申请宣告合同无效案件应为非财产性案件。
     首先诉请理由为确认合同无效,并不是支付货款或者是返还货款,诉讼标的和合同标的是不同的,不能直接用合同标的来进行认定。
    其次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的诉讼请求并没有金额或者是价款的主张,不能参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
    再次,即便是在确认合同效力后,存在判决所谓的返还购物款的情况,也不能依据合同标的进行计算,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申请宣告合同无效案件,依据合同标的来收取案件受理费用是不准确的,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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