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06-13 作者:邓世运律师
一、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确实、充分是起诉的证明标准,没达到此证明标准的,谓之证据不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应该经过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可以是一次或者两次。
三、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者微罪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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