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补充侦查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邓世运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补充侦查可以发生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由于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只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实践中,补充侦查仅包括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是证据不足,没有符合起诉的证据条件,即证据没达到确实、充分。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检察院的诉讼规则,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毕。此处退回补充侦查是基于检查人员的建议,原因依然是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四十三条,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或者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或者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将案子移动法院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案检察院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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