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政策与死刑辩护
发布日期:2013-05-17 作者:邓世运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律师认为,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政策在死刑辩护中的运用,注意把握死刑的适用条件和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
一、死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辩护的工作之一就是判断被告人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邓世运律师认为此处的罪行极其严重应该是指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极为严重,司法实践中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会被认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基于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政策,凡是控方无法举证证明被告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辩护律师应该一律提出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基于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政策,对于死刑案件,只有有事实或者理由支持必须立即执行,否则就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死刑案件,考量的不仅仅是有否理由不杀,而是有否理由必须杀,对于有理由不杀的固然不杀,对于没有理由必须杀的,就不杀。由此可见,进行死刑辩护,一方面应该寻找不杀的理由,比如法定从宽情节、酌定从宽情节,另一方应该审查控方主张必须立即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凡有不杀理由或者控方主张必须立即执行所依据的事实或理由无法成立的,辩护律师应该一律提出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以挽救被告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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