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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其它有关规定,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必须严格限制案件范围,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风险代理仅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二)有四类涉及人身和最基本民生的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包括: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三)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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