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醉驾搭乘 发生事故担责
发布日期:2013-03-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09年10月12日,纪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高某在行驶中,撞到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的地质勘探钻孔机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纪某和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的某公司负次要责任,高某不负责任。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纪某和某公司共同赔偿其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数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起事故中,二被告对高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但高某作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纪某醉酒,仍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其本身具有过错,对二被告的责任适当予以减轻。
本案中,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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