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报废汽车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不赔

发布日期:2013-03-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某企业一辆货车因年久且设备老化,经批准予以报废,但该企业并未按规定将该车作为废车处理,而是以数千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将该车重新加以拼装整修,并通过关系经当地车管部门年审合格后,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运输个体户赵某。赵某明知该车有“乾坤”,但也抵不住价格的诱惑将车买下,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保额为6万元。几月后,该车翻在路沟,损毁较重。保险公司派人勘查后,决定以8000元将其修复,但赵某不同意,而是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那么,该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保险法》等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赵某明知该货车有问题,但仍以低价买入,投保时他不仅超额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还隐瞒了该货车的真实情况,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由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裁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因此,该车虽然通过了车检部门年审,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投保车辆的技术、质量标准,且赵某投保金额远远高于其购入车价,出险后又拒绝保险人修复受损车辆的建议,其意图在于骗取高额保险赔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从开始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并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赵某通过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后索要高额赔付,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