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不赔
发布日期:2013-03-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根据我国《保险法》等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赵某明知该货车有问题,但仍以低价买入,投保时他不仅超额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还隐瞒了该货车的真实情况,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由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裁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因此,该车虽然通过了车检部门年审,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投保车辆的技术、质量标准,且赵某投保金额远远高于其购入车价,出险后又拒绝保险人修复受损车辆的建议,其意图在于骗取高额保险赔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从开始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并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赵某通过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后索要高额赔付,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