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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陈杰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师鹏超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316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腊月22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12年农历正月17外出打工拒不回家,被告总共在原告家生活不到一个月时间,期间原被告并未过夫妻生活,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76100元,原告要求追还彩礼及其他损失费,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76100元。被告郝爽辩称:我不同意返还彩礼,不存在利用婚姻骗取彩礼的情况,原告给了我61000元彩礼。原告师鹏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娄玉梅、师领杰的出庭证言。经被告郝爽质证后认为:媒人娄玉梅的证言我承认我给原告要手机了,其它的都属实;第二个证人说的下日子帖钱,因为不在家,我也不知道,其它都没异议。 根据证据认定规则及原被告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对本案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媒人娄玉梅的证言经被告郝爽质证后仅对手机购买的原因产生了异议,对彩礼部分无异议,对其证明力,法院予以认定;证人师领杰所要证明的3000元下日子帖钱,仅是听其他人所说,不能有效证明案件事实,对其证明力,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认定】 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316经人媒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22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316日,在师寨镇东磁媒人娄玉梅家原告家人给了被告小见面礼11000元;11月份,原告家人及媒人在被告家中给了被告大见面礼 40000元;腊月中旬,原告给了被告三金礼钱10000元。结婚当天原告父母给了被告200元钱,并压箱1800元。原被告于2012年正月17分居至今。
另查明,被告郝爽现存于原告师鹏超家的婚前个人财产有:一台空调、一台冰箱、一辆电动车、一套组合柜、一套布制沙发、一套电视机柜。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法律分析】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现原告师鹏超要求解除与被告郝爽的同居关系,原被告可自行解除,本院不予裁判。原告师鹏超起诉要求被告郝爽返还彩礼76100元,经双方媒人娄玉梅出庭作证,本院认定原告支付给被告彩礼款61000元,原告要求的下日子帖礼钱、买衣服花费、购买手机花费、结婚酒席花费等,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其中部分款项属赠予性质,酒席开销已实际花费,对原告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师鹏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婚前给付导致了原告家庭生活较为困难,被告郝爽应适当返还原告彩礼款,即返还50000元为宜。被告郝爽的婚前个人财产(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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