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借款纠纷律师-吴律师-13348814938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吴锦熤团队律师
3月22日,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方某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5日,由于生意周转需要,方某出据向李某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于同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方某因经济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在李某的追讨下,向李某立下书面承诺:“此款于2013年1月15日付清,如不付加壹万元利息。”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方某再次无力偿还借款。李某遂于2013年2月4日起诉到枞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方某偿还70000欠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成都借款纠纷律师吴锦熤律师认为,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的形式促使合同的履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如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 吴锦熤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348814938,13730661728
地址:成都大石西路231号雅然居D座604室。
网站:www.weiminfalv.com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热门文章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 欠钱不还,欠款人又失踪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