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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冒食品 网站被判十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李顺涛律师
出售假冒食品  网站被判十倍赔偿
 
近期本律师办理了一起网站销售假冒食品被判十倍赔偿的案例:
 
为了相亲,急于减肥的王先生在网上购买三百余元的减肥药,却发现药品信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上的信息不符,王先生一怒之下将网站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判决,王先生主张的十倍赔偿请求得到了支持。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212月,其在专业减肥网站购买曲线苹果减肥饮品,买回后,王先生感觉产品说明上的效果超乎想象,“一周能减10斤”心里有些不相信,于是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结果在网上输入所购产品的产品批号、卫食健字等信息,显示的均不是所购商品。王先生十分气愤,经与网站客服多次联系,均未得到回复,为此王先生将该网站所有者告上法院。
 

经法院调查,王先生购买的减肥饮品中,并没有实际的生产厂家,其所标识的厂家所在地址根本不存在,且产品品牌与名称均不符合,产品系假冒产品。

 王先生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要求网站支付十倍赔偿。

  被告网站所有方认为,王先生食用用产品后并未造成损害,自己也已经在网上下架了该产品。只同意退还货款,但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作为网购网站,理应对其销售产品进行把关审查,但网站却未尽审查产品是否为正规合格产品,就将产品上架销售,网站具有严重过错,且经依法调查该产品为假冒且不合格的商品,依据法律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被告未能提供销售减肥饮品的供货者、生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故被告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对王先生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网站所有方返还原告陈先生货款368元,并支付赔偿金3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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