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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量刑规则体系与判罚说理机制

发布日期:2013-0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检察日报》2012年1月25日
【关键词】量刑规则体系;判罚说理机制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在法治社会,合理量刑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题中之义。因而,为促使法院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完善判罚说理机制,有必要探索强化量刑监督的路径。作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义务就犯罪人应受具体刑罚向法庭提出建议;对认为存在偏差或错误的判罚提出抗诉;在诉讼活动结束后就程序运行或实体论证问题向法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报告,督促公正执法。笔者认为,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主要依赖以下路径。

  ■明确解释罪刑均衡原则,统一判罚者与监督者的基本立场

  根据刑法第5条和第61条规定,罪刑均衡的实质是合理评价个案事实。从“犯罪行为是发动刑罚的理由”的命题可推演出以下结论:对任何人科处刑罚不得超越该人应受法律非难的程度,不得单纯以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程度为由加重处罚。刑法保护法益的基本任务通过确定行为人刑罚来实现,由于评价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一并评价了行为人人身危险程度,危害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在行为危害社会程度较轻的前提下,应当考虑促使其再社会化的特殊需要,运用行为人因素从宽判罚犯罪人。可见,清晰均衡原则之涵义,不仅仅是为展开量刑实体论证和搭建量刑对话平台奠定根基,还为检察机关考察适用法律的正确性提供价值标准。

  ■逐步理顺量刑步骤,置量刑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于同一规则体系

  虽然评价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因素很难做到精准,但一定存在可以复述的规则和可予反复适用的方法。鉴于我国量刑制度改革处于起步阶段,检察机关应与法院一起系统梳理量刑思维步骤,在刑法框架下总结量刑规律和经验。在量刑中,有效甄别案件的特殊性得从准确把握同质犯罪常见形态(最高院“量刑指南”称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入手,以保证不遗漏也不重复提取情节;要了解一般案件宣告刑的参照值和准确运用情节调整刑罚的基点,根据判罚规律对应常用刑量(“量刑指南”称为起点刑和基准刑)。对量刑的司法裁量权最好的制约手段是要求判罚者说理。作为量刑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则要注意根据个案事实与相关规范对照分析法官判罚结论及根据,适时发现其中漏洞和问题,以有效制止裁判者的偏私和偏见。在此基础上不断形成典型案例,最终形成案例指导制度。

  ■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紧盯判罚结论产生的关键环节

  由于置身刑事诉讼活动,公诉人对判罚结论的理解是建立在系统准确把握犯罪事实和体系性解读规范内涵基础上的,他们对个案的系统了解决定了同时担负监督职责的有效性,即公诉人适时介入量刑活动和理性质疑量刑结论,更有可能突破审判权的自闭运行。这样做在客观上也有利于辩方进入量刑对话平台,通过引入对抗机制,帮助法官提高量刑质量。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是诉讼参与人,量刑建议权并非独属检察机关,但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对确定刑罚的影响却非其他形式可与并论。就公诉犯罪的职能而言,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因而它具有启动量刑程序的作用。在我国法治背景下,接受委托的律师对被告人可能承受刑罚处罚的预测能力通常不如公诉人,检察机关因负责批捕和公诉工作而令公诉人有条件比较同一法院近期判决类似案件的量刑情况,因通过不起诉分流一般违法与办理刑事犯罪案件而积累的经验,也令公诉人的预测能力明显优于代理业务繁杂的律师。因而理论上看,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可能更有分量。完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与审判机关摸索量刑规则与方法的尝试形成良性互动,有助于探索和改进指导量刑的方法。

  多数检察官接触严重违法和犯罪案件的数量要比大多数刑事法官多,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阶段已对类似行为的危害社会程度做过比较,公诉人在追诉犯罪过程中比法官有更长时间和更多机会了解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因此理论上看,他们应有能力提出较具针对性的量刑建议。公诉人要提交对量刑的看法,就必须在开庭之前系统整理犯罪事实和各种行为人因素,比较类似案件量刑的规律与本案特点,调查包括犯罪人财产状况或经济能力在内的基本情况,这将带动犯罪人调查和犯罪记录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为公权力形式之一,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不仅能够有效抑制主审法官无端突破量刑规律,还能在相当程度上抑制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

  ■全面履行监督职能,完整行使诉权

  在量刑程序中,完整诉权是指公诉人除行使量刑建议权外在必要时还须行使抗诉权。我国检察机关针对量刑不当或量刑错误提出抗诉,既是接续行使公诉方的权力,又是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既要对量刑畸轻的情形进行抗诉,也要对量刑偏重的情况进行抗诉;既要行使国家公诉犯罪的职责,也要尽到保护被告人正当利益的法定义务。行使抗诉权对于实现监督的意义不言自明,理论上看,无论抗诉还是上诉,都将围绕量刑证据认定和使用、量刑起点和情节适用力度等关键环节的司法争议进行,通过启动新一轮过程控制,由不同合议庭就同一案件作出判罚和说理。而且无论是上诉审法官对维持原判再度说理,还是对改判另行说理,都能同时提升程序控制和法律监督的效果。

  ■整合资源,联通多种监督方式,保障量刑公正

  检察权的监督对象是审判权等公权力,公权力的封闭性肯定影响监督效果。因此仅靠检察机关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要言之,大力发挥各级人大监督权,能够延长检察监督的功能;借助于媒体或者在处理信访中获知的信息,整合检察资源,能够提高个案监督的质量;借力于法院内部监督,能够持续发挥监督的效能。

  综上是对强化量刑监督所需价值根据、技术规则、程序控制和制度支持的简要归纳。鉴于目前量刑改革刚刚起步,强化量刑监督的重中之重是——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打造一套具有符合认识规律的、经得起理论质证和反复实践的量刑规则体系,建立一套支持判罚说理的制度机制。




【作者简介】
王利荣,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娄永涛,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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