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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被授权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电话:83690649
    四、办理行政事项的条件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申请表(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见附件1)。
    2、首次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学历证明或证书复印件、近期免冠25.4mm(1寸)照片一张。
    3、增加考核项目和复查的,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
    五、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六、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一)申请
    申请单位递交第四条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书面签收凭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对可以当场审核的,当场审核;可以当场更正的内容,允许当场更正。
    2、对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同意受理和交纳有关费用的通知。
    (三)计量知识考试
    1、委托中介组织对申请领证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基础知识考核。
    2、受委托机构根据《计量检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考试。通过考试的,取得成绩交委托单位。未通过考试的,可重新参加一次考试。
    3、申请领证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中介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培训结束后参加考试。
    (四)技能考核
    1、委托技术机构组织对申请领证人员进行专业技能考核。
    2、受委托机构根据《计量检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考试。通过考试的,取得成绩交委托单位。未通过考试的,可重新参加考试。
    3、申请领证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向技术机构申请检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参加技能考试。
    (五)审核发证
    1、受理部门对考试成绩进行审核。合格的,发放《计量检定员证》;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
    2、审核发证应在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完成。
    (六)复查换证
    1、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3年。
    2、已取得证书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查。
    3、复查程序按第六条(一)至(五)项的要求进行。
    七、行政事项结果的表达方式
    发放《计量检定员证》
    八、行政事项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九、行政事项的公开方式
    公告
    十、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受理投诉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9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www.njzj.gov.cn“政风行风及行政效能投诉或建议”栏目

    附件1:申请书(表)空白文本及示范文本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申请表及填写示范
    附件2: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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