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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应当向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按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事项的申请,《江苏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非指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和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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