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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重新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窗口申报 
条  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复验申报表》(用A4纸打印) (原件1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二)该工程以往历次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影印件)(复印件1份);
(三)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筑工程复验申报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程  序
1窗口申报2现场复验收3出具意见书
时  限
17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审核意见书,建筑或消防系统改变前有效 
法律效力
从取得许可之日起有效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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