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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申请材料
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盖申报单位公章);
2、原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盖申报单位公章);
3、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盖申报单位公章);
4、该场所灭火疏散预案(盖申报单位公章);
5、该场所电工、消防上岗证(复印件盖申报单位公章);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盖申报单位公章)(如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不需授权委托书);
7、前来办理业务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8、其他相关资料。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申请受理机关
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或受委托的特勤消防大队。
决定机关
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
程  序
申请人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人按照区属划分到消防局或消防大队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到现场检查--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申请人领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时  限
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无限制有效时间。 
法律效力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相关表格下载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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