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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审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满堂红”防空地下室。新建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执行;
   2.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执行。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四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第四十七条。
申请材料
《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复印件;
民防办发出的其它函件复印件;
按民防办“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报送图纸要求”报送1套图纸。
人防初步设计报送图纸要求
建筑专业:
人防建筑设计说明: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掩蔽人数、等级、功能等人防设计主要指标,人防门等设备表,装修标准等。
总平面图:注明人防工程范围及其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
人防工程平面图:宜分别绘制平时、战时布置图;战时平面图上应反映出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划分及其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掩蔽人数、人防出入口 、连通口位置,各封堵构件位置、详图,各人防专用设备型号、位置,主体结构加固部位,战时设备房间、口部房间和辅助房间的名称位置,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及竖井等口部的名 称、位置等。
人防工程剖面图:应表达出人防工程和上部建筑的关系、覆土厚度、人防工程顶板做法,室内外标高,反映出人防工程埋深。
人防出入口详图:应包括平面图及至±0.00各层的剖面图,反映出人防门、防爆波活门等的水平和竖向详细位置,门前通道详细尺寸,楼梯形式,疏散宽 度、踏步的宽高度。占时主要出入口疏散通道剖面图应反映至室外口部建筑顶部,以确认是否室外出入口。
建筑首层、顶层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
结构专业:
结构设计说明:地质概况与主要参数,地基基础采用的型式;主要荷截取值以及战时荷载组合;主要结构形式、截面尺寸;主要构件的砼标号和钢筋型 号(几级钢筋);平战功能转换和封堵加固的主要技术措施;伸缩缝、沉降缝的设置;抗浮验算及采取的措施;结构防水等级措施;工程采用的标准图集等。
人防工程结构平面布置图、人防墙柱平面布置图。
主要结构构件的尺寸和配筋等。
必要的剖面图。
12M经上跨度结构按战时荷载计算的具体加固措施及详图。
设备专业(通风、给排水、电气)
各专业设计说明:平时、战时的主要设计标准和技术参数。
给排水、消防、通风专业的平时平面图。
各专业的战时平面、剖面图。
各专业战时系统图。
各专业平战功能转换的主要技术措施,穿孔机越防护密闭墙、密闭墙水管、电缆等套管的做法。
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表,注明平时安装或战时安装。


人防地下室平战转换专篇
说明:编写人防地下室战时转换专篇(以下简称专篇)的目的是为了在战前能快速、准确地指引人防地下室使用人按规范要求做好转换工作 ,实现人防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尽最大可能的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因此要求专篇内容全面、详尽。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时,将这部分资料一并移交给物业 管理单位。
请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以下专篇编写要求第一项规定的平战转换预留项目内容进行专篇设计,其余项目都不允许预留和平战转换。平战转换预 留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并且平战转换应按紧急转换时限标准设计。

专篇编写要求如下:
专篇按平战转换预留项目分四部分,即:防护设备、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和发供电设备四部分。
防护设备:包括平时使用出入口、抗爆单元隔墙、防护单元隔墙预留孔口、顶板预留孔口、防护密闭楼板预留孔口及后加柱;
通风设备(宜与平时使用功能一致):包括战时进排风机房电源线、配电箱、除尘滤毒设备、战时进排风机及工程内部战时进排风管;
给排水设备:包括淋浴洗消加热设备、生活和饮用水贮水池(箱)及干厕;
发供电设备:包括穿防护密闭墙电缆电线孔洞、战时使用的电子、电气设备,战时不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线、电缆及发电机组。
各部分转换建设标准:
平时使用出入口、防护单元隔墙预留孔口、顶板预留孔口、防护密闭楼板预留孔口、后加柱等转换内容应预置封堵器材,做好标识,就近专门位置固定存放;
战时进排风机房电源线、配电箱,除尘滤毒设备(不开封),战时进排风机等转换内容应安装到位;战时使用的电子、电气设备,发电机组的附属设备、缆线等转 换内容应预埋安装到位;电缆、电线穿防护密闭墙孔洞施工时应封堵密闭;
生活和饮用水水箱宜与消防水池合建并满足防护要求;抗爆单元隔墙、人防工程内部战时进排风管、淋浴、洗消、加热设备、干厕等转换内容应按紧急转换要求制 定详细的转换方案。
各部分应说明:平时的建设标准,平战转换的内容、具体位置、数量,详细的转换方案以及依据。
转换方案内容包括:
材料的来源及用量,预制件的堆放位置及标记做法;
具体的施工组织方案、人员配置要求、施工机械要求以及完成转换所需工作时间;
对于引用标准图集的,必须将相关部分摘抄。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人防地下室报建登记表》(该表格可在民防报建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民防信息网上免费下载)。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程  序
时  限
普通项目:10个工作日。 重大项目:1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无期限规定;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无期限规定。 
法律效力
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收  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自建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的,经批准,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缴纳易地建设费。
   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
   (二)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三)改、扩建原有建筑,按增加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
   (四)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十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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