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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经营而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除外)。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港口建设项目要符合《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估;
(三)须使用港口岸线的,应获得港口岸线的使用许可;
(四)港口建设须使用土地和水域的,应当依照有关土地、海域使用、河道、航道、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
(五)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并依法办理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需说明使用人、建设目的、建设规模、用途等;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建设港口工程项目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原件1份);
(五)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使用港口岸线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港口建设须使用土地和水域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土地和水域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危险货物、卫生除害等专用设施或场所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无。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程  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审核;
(三)复审,签发文件。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不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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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深圳港××港区建设××港口设施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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