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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许可在深圳市内高速公路(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除外,下同)、国道、省道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除外)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非公路标志牌。

本行政许可事项中所称的公路两侧用地范围,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下同),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和省道30米的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和省道15米的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深圳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的范围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三)《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03〕第1293号)第四条。
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公路用地范围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限制数量。

许可方式:拟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位置,属公共用地(政府未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的,通过拍卖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属非公共用地(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的,由申请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凭场地使用权证明申请行政许可。
 
条  件
(一)符合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包括准予设置的地点、种类和设施的技术规范要求等);

(二)依法取得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场地使用权。其中,在公共用地设置的,通过拍卖取得场地使用权;在非公共用地设置的,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者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

(三)非公路标志牌不得设置在下列地方:

1.公路路肩外缘线以内范围,但收费站广场除外;

2.公路标志前后各100米、公路隧道口上方;

3.其他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地方。

(四)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的外缘滴水线位置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其净高度;

(五)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非公路标志牌;

(六)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和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应当做到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2.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设计单位必须为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建筑工程设计单位;

3.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4.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非公路标志牌。

(七)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

法律依据:《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请准备两份申请材料,一份交我局,一份自行留存。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依据的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标志的内容;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原件1份);

(二)《广东省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申请呈批表》(原件3份);

(三)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在公共用地设置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缴清拍卖成交价款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在非公共用地设置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经房屋租赁部门备案盖章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非公路标志牌设置位置平面图(原件1份);

(六)非公路标志牌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原件1份);

(七)非公路标志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非公路标志牌版面设计效果图(标明版面材料、尺寸)(原件1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发布)第十四条;《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
(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一)在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二)在龙大路和非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深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含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受理。

决定机关
(一)在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决定;

(二)在龙大路和非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深圳市公路局决定(属国道、省道的,在受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后决定)。
程  序
(一)在公共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1.深圳市交通局公布经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我市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

2.由深圳市交通局依据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组织拍卖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场地使用权;

3.申请人通过拍卖取得场地使用权;

4.申请人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相关款项;

5.申请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缴清相关款项的证明向受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6.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7.决定机关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在非公共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1.深圳市交通局公布经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的我市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

2.申请人根据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递交申请材料;

3.工作人员根据设置规划和许可条件进行勘查和审核;

4.决定机关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时  限
(一)在公共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在非公共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一)在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深圳市交通局以文件形式作出决定;

(二)在龙大路和非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深圳市公路局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三)设置广告设施的期限,在公共用地上设置的,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确定;在非公共用地上设置的,期限不超过3年。设置其他非公路标志牌的期限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规定。
 
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或《路政管理许可证》后,向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申请非公路标志牌具体设置和施工审批。获得具体设置和施工审批后,方可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广东省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申请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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