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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对外交往中所受交公礼品、纪念品的归档、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接收市领导对外交往中所受交公礼品、纪念品,对其进行归档、保管及利用管理
法律依据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移交进馆办法》(2002年9月11日深圳市档案局印发)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条  件

申请材料
《档案移交清册》
《档案移交清册》
申请受理机关
档案管理处,电话:82105461
决定机关
档案管理处,电话:82105461
程  序
提出移交申请,办理移交手续,出具移交证明。
时  限
即时办理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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